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提字,110年度,13號
TPDV,110,家提,13,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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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13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林晉賢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家吃完飯睡醒,見桌上亂就整理, 沒想到爸爸女朋友就叫我爸進來,家父莫名其妙一下子就動 手打我,並打110被送到醫院,我沒用刀架別人脖子,沒無 暴力行為,也沒自殺行為,沒有精神異常,不應強制住院, 為此依提審法規定聲請提審,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 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 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 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 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 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 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 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 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 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 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 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 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 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 並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以:聲請 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過去診斷為雙相情緒障礙症,病識感及服 藥順從不佳,多次因躁症發作而於本院住院治療,過去有多



次對病友、父親、朋友暴力攻擊史,最近2到3星期,情緒易 怒,睡眠減少,計畫增多,疑似有被害妄想,頻繁報警指稱 受網路霸凌、有人要殺害自己,曾揚言要拿刀自殘、自殺, 近日於民國110年7月17日與朋友口角後,威脅放火燒朋友家 ,亦威脅在家引爆瓦斯,同年月18日口語威脅阿姨生命,同 年月20日持刀威脅案堂姊,案父報警送院急診評估,情緒非 常易怒,衝動性極高,生氣拍桌,一直表示自己最近要創業 ,已經中了大獎,要買下家中旁邊土地、進行都更,要當集 團董事長致富,言談誇大,思想跳躍,注意力不集中,躁症 症狀明顯,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專科醫 師診斷建議全日住院治療,然為聲請人拒絕,故於110年7月 21日予以緊急安置,再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結果,仍認為有 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仍拒絕接受住院治療,乃申 請由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22日許可松德醫院對聲請人強制住 院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松德醫院 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程紀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基本資 料暨通報表、意見說明、意見書、保護人願任同意書、診斷 證明書2件、緊急安置告知通知書、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2 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1037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 足認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 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再經本院訊問被逮捕拘禁 人及其阿姨楊蓮香、診斷醫師鍾安妮,併參考上開護理紀錄 、病歷及住院醫師傳真本院之聲請人與其朋友間通訊軟體紀 錄,記載聲請人揚言以引爆瓦斯方式炸翻其家等語,可知被 逮捕拘禁人確有躁症病史,對事發當日情形說詞反復,且出 院期間未配合服藥,尚難認其病情改善而現已無住院必要, 至於受逮捕拘禁人後續治療方式之規劃,應由受逮捕拘禁人 及其親屬與醫師共同討論決定,並非本院就強制住院程序是 否合法之審核範圍。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 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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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