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萍
相 對 人 鄭正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九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7萬元,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961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 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 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 字第96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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