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78號
TPDV,110,司聲,478,2021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相 對 人 易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和

洪水源
洪水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易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1/1頁


參考資料
易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