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992號
聲 請 人 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凌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三、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9年7月3日(因聲請人民國110年4
月14日聲請狀並未有附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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