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160號
TPDV,110,司票,12160,2021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160號
聲 請 人 亓健瑞

相 對 人 蔡岳勲


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21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4月9日 1,590,000元 110年6月9日 CH No742071 002 110年4月9日 1,000,000元 110年6月9日 CH No74207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