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翔、林紓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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