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774號
TPDV,110,司票,10774,202107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翔林紓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