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098號
TPDV,110,司催,1098,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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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
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
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7條第1項本文亦規定
甚明。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聲請人提出
本票影本記載受款人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
,應提出為票據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發票人為台灣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朱安雄、顏京光及吳德美,與提出之報案證明單記載內容
不一致,應提出正確之本票或正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
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
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
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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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