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090號
TPDV,110,司催,1090,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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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付款地為「高雄市○○路00號37樓之4」,設於高雄市,有 本票影本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109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付款地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001 再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有志謝平和何玉華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89年2月10日 高雄市○○路00號37樓之4 4,380,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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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