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076號
TPDV,110,司催,1076,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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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10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焦佑鈞)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5月17日 3,848,831元 000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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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