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劉李熟(即劉化仁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於狀底簽章,請提出聲請人劉李熟 之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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