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97號
TPDV,110,司促,9997,202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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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義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賢
代 理 人 李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品宏即蓁豪文創商品行


羅品宏數臨文創商行


羅品宏即富嘉文創商行


羅品宏嘉裕文創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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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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