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54號
TPDV,110,司促,9854,202107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