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02號
TPDV,110,司促,9802,202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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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哲陽
李苡甄
一、債務人廖哲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壹元。
二、債務人李苡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元。
三、債務人廖哲陽李苡甄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
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債務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建築
物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就欠繳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各應
負擔二分之一。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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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