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龔書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欲請求之金額及相對人,本院於 民國110年6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110年6月24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並於110年7月5日發生送達之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見聲請人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