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雅稜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
之借據,債務人為「郭曜德」。而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足資釋
明相對人潘雅稜與系爭借據有債務關係之文件,致本院形式
上難以認定其與相對人確有債權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