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爾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佩玲
高國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參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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