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69號
TPDV,110,司促,9469,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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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林書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之瑩(即游靜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游靜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游靜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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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