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左安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左安輝未給付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1,093 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6月9日送達聲請人, 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 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 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