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張玉雯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10年6月3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大理街派出所,並於110年6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0年7月13日始提出 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 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