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33號
TPDV,110,司促,7233,202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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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王偉駿
相 對 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相 對 人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 出居住所在地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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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