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36號
TPDV,110,司促,12536,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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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貳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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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