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