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283號
TPDV,110,司促,12283,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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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二、債務人華玉雲於90年10月及89年5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
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
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0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9,267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71,493元整、預借現金34,81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6
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06,304元自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10年5
月30日起至110年6月28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
已到期之利息2663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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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