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緒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