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