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72號
TPDV,110,司促,11972,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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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慈庭
張繼鴻
余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754元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4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新臺幣134,754元自民國110年0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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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