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52號
TPDV,110,司促,11952,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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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櫻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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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