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00號
TPDV,110,司促,11900,202107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邱正宏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1年12月
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68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4月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31,04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