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76號
TPDV,110,司促,11876,202107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87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0277元曹秉辰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