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德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妤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妤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