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凱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敏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