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47號
TPDV,110,司促,11747,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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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信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蘇信振於民國93年05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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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