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93號
TPDV,110,司促,11693,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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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
聲 請 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相 對 人 楊睿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睿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睿 智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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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