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75號
TPDV,110,司促,1137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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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玉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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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