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仁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2,554元 自民國10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8,907元 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