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愛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編 號 金 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23,750元 110年1月10日 二 23,750元 110年1月10日 三 23,750元 110年1月10日 四 1,595元 110年2月10日 五 3,059元 110年2月10日 六 1,837元 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