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21號
TPDV,110,司促,11221,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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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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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