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菊生
劉農生
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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