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57號
TPDV,110,司促,11157,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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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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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