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芳蘭(即被繼承人周世丕之繼承人)
周琨傑(即被繼承人周世丕之繼承人)
周俊佑(即被繼承人周世丕之繼承人)
周育全(即被繼承人周世丕之繼承人)
周明慧(即被繼承人周世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周世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周世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