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佳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Galupe Leodelyn Vicente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lupe Leodelyn Vicente發支付 命令,債務人Galupe Leodelyn Vicente住居於臺北市內湖 區,此有聲請人民國110年6月30日聲請狀所附相對人居留證 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住居地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