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Hsueh Tseo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吳明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地得金新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陸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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