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72號
TPDV,110,司促,10672,2021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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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鈴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
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所提借款金額新臺幣玖拾萬元之借
據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之利息於
法無據,不予准許。又本金新臺幣玖拾陸萬元之債權,依債
權人提出之欠款切結書,債務人係承諾欠款於協商成立之日
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十年內還清,清償日應為
民國一百一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故
本筆欠款債權清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並無
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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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