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Thomas Scott Hertel代 理 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 工作證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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