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68號
TPDV,110,司促,10668,20210727,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Thomas Scott Hertel

代 理 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
工作證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