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林挺已於民國109年1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