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子為即晴光食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子為即晴光食堂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蘇子為即晴光食堂設址於屏東縣長治鄉,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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