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38號
TPDV,110,司,38,2021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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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林意紋律師
相 對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
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認抗告不合 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由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可知。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字第 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0年5月 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抗告 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其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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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