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09號
TPDV,110,司,109,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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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劉丹鳳
閔蕙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性質上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
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是公司須經解散、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始行清算程序。基此,聲請人
應一併釋明相對人有何上開應行清算程序之事由,並提出相
關資料文件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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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