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60號
TPDV,110,勞補,260,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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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秉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主張被 告侵害其權益,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26,334元,屬於財產權之請 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730元 ;關於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於非財產權之請求,應依同法 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共計8,730元。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欄所 示期限内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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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