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吳鎬瑜
林昱穎
王鐙翊
許博閔
莊詠淳
江芝萱
陳尹婕
共 同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富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43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680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
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560元(計算式:10,680-10,6
80÷3×2=3,56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